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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修订草案

日期:2021-01-11 03:30:17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1299

目前实施的《六安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是依据2017年8月12日市律协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授权制定,已实施多年为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规范协会会费的收缴与使用管理,结合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拟对原财务管理制度作以下点修改:

 

一、将原第二条修改为:

第二条   律协按照单立账户、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原则进行财务及会费管理,并接受市司法局和市律师行业党委监督检查。按《会计法》要求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编制财务报表,严格财务纪律。

 

将原第条修改为:

第三条   律协经费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制度,会长在必要时,可以授权其他副会长审批经费开支。律协配备会计、出纳各一名在人员条件不具备时可临时聘请会计一名。

万元以上支出(含万元),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会长根据会长办公会决定审批报销万元以上支出(含万元)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报经市律师行业党委同意后,会长根据律师行业党委决定审批报销。在公务活动中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三、将原第第(十一)小项修改为:

第十条   会费用于:(一)上缴上级律协费用;(二)律协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三)律协及律师学习交流活动;(四)律协及律师宣传活动;(五)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含先进评比、论文奖励、维权、惩戒等工作);(七)为会员提供培训及律协网站建设;(八)“1+1”法援律师及特殊困难会员慰问;(九)会员福利及文体活动;(十)秘书处办公经费及聘用人员工资;(十一)必需的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协有关党建费用;(十二)其他与律师工作有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