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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日期:2023-02-01 09:54:48    作者:超级管理员    阅读次数:559

20230120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六安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内部控制、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律协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律协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加强会计核算,完整、准确编制决算;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分析,为协会领导(理事会)提供决策支持。

第四条 市律协财务工作接受市律师行业党委和监事会监督检查,财务管理工作由会长负责,市律协秘书处具体办理。

 

第二章 预决算制度

第五条 秘书处编制市律协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草案,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请理事会审定。

第六条 预算追加与调整

经批准审定的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追加预算的,单笔金额在2万元(含)以内由会长审定;单笔金额在2-5万元(含)的,由会长办公会审定;单笔金额在5万元-10万元(含)的,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审定;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会长办公会提请律师行业党委会研究后,理事会审定。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

预算执行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秘书处每季度末向协会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增强预算约束力;秘书处应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年度各项收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编报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监事会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一)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会员赞助;(五)财政拨款;(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

市律协取得的各项收入均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由秘书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部门和个人严禁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挪用和坐支。

第九条 经费用于下列开支:(一)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二)实施会员奖惩,查处投诉案件,调处会员之间的执业纠纷;(三)组织业务培训,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四)开展律师宣传工作,组织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五)发展会员福利事业,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六)开展律师行业文化建设工作;(七)律师协会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八)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九)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他内设机构的活动;(十)律师协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性项目;(十一)党的建设工作;(十二)向安徽省律师协会交纳会费;(十三)扶持我市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工作发展;(十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及其他事关全行业发展的项目支出;(十五)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条 支出审批

各项经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年初预算,各项支出均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支出审批严格按规范程序与权限执行。

对预算范围内的经常性支出,各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开展的活动,由各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出预算,秘书处审核,秘书长审批;秘书处开展的活动,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

预算范围内单笔05000元的,由副秘书长审签;

5001元—10000元的,由秘书长审签;

10001元—20000元的,经秘书长初审后,报会长审签;

20001元—50000元的,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50000元以上支出,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处分和重大财务支出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财务报销流程

各项支出的报销凭证需真实、合法、有效(发票上品名、单位、数量、金额等内容需与实际相符,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挖补),报销凭证需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审核人签字。报销时应粘附相应的批件、经批准的财务支出预算等报销依据证明文件,或者具体注明何时何种会议的决定。

接待性开支凭证需注明被接待人员姓名、接待事由,餐费报销需提供两单合一(菜单、发票)。

会议费、培训费,报销时须附有会议费、培训费清单(住宿费用、餐饮费用、会场费用等)以及相关财务预算。

支付讲师费等劳务费用必须列出详细名单、金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以银行转账方式或领款人签字领取现金方式支付。领款人不愿签名的,发放讲师费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报销时注明经办人、在场证明人。

第十二条 公务出差管理

差旅费报销,出差人员应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按规定标准呈报审批报销标准按照《六安市律师协会差旅费及出差补贴管理规定》等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及工作人员加班工作餐管理

公务接待费支出实行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具体支出范围及标准,按照《六安市律师协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市律协工作人员及参与市律协工作的其他人员因工作要求需要加班的,经会长同意,按照100//天的标准,由秘书处统一安排就餐。享受市律协伙食补贴人员工作日中午不得另行安排加班用餐。加班就餐审批流程参照六安市律师协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标准

实习考核考务人员(含考官和直接服务人员)的报酬按每期每人600元支付。

因维权或查处投诉需要调查的,视情况每案每人支付300-600元办案补贴,根据参与的工作量和案件的复杂程度等特别因素,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可适当增加办案补贴。因调查赴六安市区(含金安、裕安)以外地方产生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不再执行《六安市律师协会差旅费及出差补贴管理规定》

针对困难和患病律师,慰问活动按每人1000元标准支付慰问金。原则上因为同一事项,不重复慰问,特别困难的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其他市律协非经常性工作支出标准,提请会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五条 支出结算

一般小额费用由经办人先行垫付再报销。结算时,原则上均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各项经费支出报账要及时,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列报费用。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市律协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银行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现金,不得坐支、超额存放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第十七条 银行存款管理。每月末,秘书处出纳与会计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有差额,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固定(无形)资产管理。财务账与资产实物账每月应核对数据,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有异动的(含退休、离职),需先与秘书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异动手续。

 

 往来款项管理

第二十条 应收、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管理

市律协工作人员因公需预支款项时,应履行借款审批手续,报秘书长、会长审批后方可借支。办理借款业务时应当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支撑材料,如相关呈批件、活动通知的复印件。

借支款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归还或报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预付款项,应及时进行结算、清理、核销。

秘书处每年末应当清理应收、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应付、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管理

(一)应付及预收款项业务实行“谁经办、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秘书处应及时进行确认,并根据所提交确认材料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二)秘书处每年末应当清理应付、预收及其他应付款项,督促经办人及时办理已到期款项确认,秘书处根据所提交确认资料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有异动的(含退休、离职),需先与秘书处结算资金往来账目后,方可办理异动手续。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具体政策措施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